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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人看过2024-01-24

    1、公司出资成立子公司的,是属于公司的投资计划之一,是需要经过股东会议决定过后才能执行的。

    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111人看过2024-01-24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

    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2、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

    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

    3、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公司法人贷款,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183人看过2024-01-24

    1、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后,以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19人看过2024-01-24

    损害股东利益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只有损害股东的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被认为是构成刑事犯罪。

  • 134人看过2024-01-24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实际上主要体现在赋予了股东更多权利,股东通过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表决权。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请求撤销权。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不仅是对程序公正的肯定,更是赋予股东监督相关会议的召开,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查阅权。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享受分红的权利和认缴新出资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明确了股东分红和认缴新出资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对股东表决形式的改革,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效率,方便股东对该项权利的行使。

    提起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人公司的设立。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法院的通知义务。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规定从确立人民法院的义务来保障股东的优先够买权。

    退出权。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权继承权。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文规定了股权可以继承。

    提案权。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赋予了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使其更受关注。

    有关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这项规定完善恶劣公司治理和规范了公司运营,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

    累计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是一种更为科学的投票制度,有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维护自身利益。

    股东质询权。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质询权,从而更好的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从而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请求起诉权和股东代位诉讼权。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解散权。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让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有权决定公司退出市场,增强了中小股东的决策权。

  • 155人看过2024-01-24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132人看过2024-01-24
    法人失信股东一般不会受影响。企业失信一般来说是由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来承担责任的,是不会连累公司股东,除非公司股东有直接责任。一般情况下,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但股东滥用权利的除外。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
  • 132人看过2024-01-24
    股东有查阅、复制权,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股东需承担不得抽逃出资、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 108人看过2024-01-24

    股权继承产生问题怎么办

    1、小股东救济制度。

    如果继承人是小股东,一旦小股东受到大股东、老股东的不当排挤和压迫,通过法律以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

    同时,老股东作为小股东也可援引上述规定,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可以要求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2、大股东维权方案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由于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很有可能发生继承人与原股东不合的问题,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1)继承人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退出公司。

    (2)控股股东可以借助于表决权优势通过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3、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股权继承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

    这样,既可以原则上确认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承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能力,又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全面顾及了继承人和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219人看过2024-01-24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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