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条件
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二、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回购注销指在公司将其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份购回并注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在公司将该约定纳入公司章程后,该条款即为有效。公司购回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非上市企业可以做股权质押。
2、但是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问题,银行对非上市公司开展的股权质押业务成交量少,证券公司亦是如此,但是随着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相关文件,一些挂牌企业可以参与股权质押。
3、目前场外股权质押的技术问题相对较小,但标的公司背后的信用风险问题仍是当前业务开展的最大难点。目前场外类公司融资业务最主要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现实风险问题,这类公司以高新产业为主,缺少可抵押资产和业绩收入的支持。如果做融资,股权质押肯定只是结构的一部分,还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或者以资产进行抵押才行。股权质押无法作为唯一担保的主要原因,在于场外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且不具备公允价值,不过在新三板等市场流动性提高后,该类业务开展的可能性则将大幅提高。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影响
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
离婚分割公司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的分割方式如下:
1.直接转让。
如果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2.作价补偿。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3.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
《民法典》中股权质押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继承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继承股东的权利:
1、经营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处置股份权。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1、知情质询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
3、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
5、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6、提议召集权。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