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技术方不是专利形式,不能用货币计价并且可以转让,那么就不是公司法认可的出资类型,所以要进行特别约定:
第一种:出技术方只少量现金出资,比如1%,但是在章程、股东协议里面进行约定,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表决权及分红权比例,出资1%的股东可以有99%的表决权和分红权,这是公司法允许的。
第二种:出技术方的现金出资部分由出资方垫付,以后用分红款还上。
以上两种方式都需要对章程和股东协议进行特别约定,不能随意套用模版,否则容易出问题。
股东瑕疵出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的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瑕疵出资的股东,还应该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转增股本有3种情形:一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二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三是债权转股权增加注册资本。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均是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的股东权益,转增注册资本时按出资比例转增,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不变。资本公积是由全体股东享有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在转增资本时,需要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转增,转增后各股东出资数额增加,但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也就是数额增加,份额不变。比如我们通俗所说的10转10,就是说上市公司用公积金以1:1的比例对投资者进行送股,投资者原来手里有1000股的,经过转增后,就成为2000股了,当然股票的价格也会摊薄。
2、公司债权人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均发生改变。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新股东是否可以对其入股前的帐目进行查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因为加入公司的新股东虽然与当时的决策和经营似乎无利害关系,但若从动态上分析,公司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一个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履行很可能跨越新股东加入公司前后的两个时间段,若新股东不能查阅加入之前公司的相关信息,势必导致股东利益保护的不完备。因此,实务操作中,法院一般允许新股东对入股前的帐目进行查阅。
摘抄是辅助股东查阅的手段之一,应允许股东适当摘抄。
首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对“查阅”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能够使股东了解会计资料以实现知情权的各类手段,如查看、摘抄、记录等。《公司法》创设股东查阅权的目的在于使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股东能够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获悉公司真实的经营、财务状况等信息,为股东作出决策提供相应依据,避免股东因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而无法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质询,倘若股东的权益在此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必然会影响到股东的投资意愿,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以至动摇公司制度的根基。
其次,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查阅应当落实为包括摘抄。会计资料包括大量数据信息,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若仅允许股东查看会计账簿而绝对禁止其摘抄,那么经胜诉判决所救济的股东查阅权,很可能会再次落空,生效判决的司法执行也将面临走过场的尴尬境地,难以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实现权利和利益的平衡。
最后,从语义理解的角度来看,摘抄显然有别于复制。复制系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原件仿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摘抄可理解为从书籍或文件材料中摘取部分内容或信息以抄录。复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能够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在内容的呈现上具有整体性、连贯性等特征,而摘抄通常为原件关键信息的摘录、再现,上下内容衔接缺乏连贯性,无法反映原件之整体面貌、概况。查阅从字义上理解,本身即有检查、察看之意,并非只有阅览的意思,摘录、比对是检查的方式之一。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包括超出认缴期限未实缴出资(已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和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两种情况。
一、未届期的股权转让
受让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实缴义务,关于出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理论界有粮汇总不同观点。
(1)“出让人免责说”。认缴的股份实则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负有期限利益的债务,股权转让得到公司的认可即可视为公司同意债务移转,出让人退出出资关系,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2)“出让人承担责任说”。虽然认缴期限内的股权转让符合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仍须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是一个涉及公司利益的组织法问题,认缴责任是对公司的责任,不能任意移转。
二、已届期的股权转让
出让人承担主要责任,受让人视主观状态而定。出让人因从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中获利而难逃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则要视其是否知情而有区别,受让人知情的亦要承担。但是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都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应不受股东瑕疵出资的影响,因此,公司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不能构成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在作出判决时,应增强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并注意对公司利益的保护。
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股东瑕疵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不能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否定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不清算,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