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41人看过2024-01-24
    公司欠债不还的股东在履行完出资义务后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如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
  • 123人看过2024-01-2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17人看过2024-01-2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17人看过2024-01-24

    企业发展壮大后,自然会有增加注册资本的需求,那么如果要办理增资需要哪些材料呢:

    ⒈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⒊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⒋开户许可证原件;

    ⒌投资方(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⒍公司章程复印件;

    ⒎验资报告复印件;

    ⒏一套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帐号章);

    ⒐提供:金融服务卡及密码;

    ⒑买过的所有基本户凭证(电汇、贷记、本票、支票);

    ⒒确定增资比例(同比例、按老验资报告的比例);

    ⒓网银及密码

  • 125人看过2024-01-24

    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对外承担责任上在所不问。

    3、发起人之间在内部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比照相关法律关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24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125人看过2024-01-24

    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121人看过2024-01-24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现行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原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相比,两法对于股东同意权的归属和同意程序表决方式的具体规定明显不同。原公司法允许拟出让股东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是指包括拟出让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现行公司法排除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即“过半数同意”是指除拟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修改表明现行公司法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规则,在股东同意权的归属问题上采用了利害关系股东的回避制度,即股东会或董事会在讨论与某位股东或董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以保证决议的公正性。因此作为决议事项的直接关系人,转让股东不应当享有同意权。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同意程序的表决要求比原公司法严格。

    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

    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针对已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5、股东会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唯一方式

    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一项股东会原有的职权,所以不再要求股东一定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对外转让股权作为决议,拟转让的股东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会议的方式,如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以分别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达到“过半数同意”即可。

    6、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

    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

  • 122人看过2024-01-24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比较,发起设立筹资渠道较窄,仅限于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但是设立程序比较简便。

    而募集设立则筹资渠道广泛,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但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材料要准备什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121人看过2024-01-24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