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割的操作步骤:
我国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时,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法官首先要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他股东进行调查。此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内容应包括转让的份额和价格等。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股权的数量,将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第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该约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
1、协商一致的情况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就共有股权部分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可以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然后由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样处理程序比较简单,也不步及到股东资格变动的问题;另外一种协商处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权的分配达成一致,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股权的相应价值,再把夫妻双方的约定及股权价值告知公司其它股东,如果其它股东同意,则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资格变更,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则由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则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2、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是:
1、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4、符合法定形式。
5、变更登记。
对于实践中所出现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所约定的五花八门的生效条件效力的判断不能笼统地认定,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首先要坚持合法原则。约定的生效条件内容如果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一律无效。对于这点,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不存在的操作上的困难。其次,在合法前提下要坚持逻辑合理原则。实践当中,有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约定了一些生效条件。虽然这些生效条件本身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实际操作上存在逻辑矛盾而可能被认定无效。
涉及公司股权离婚分割时,可以分为几种方式:
(1)公司股权归一方所有,出资购买下一半的股权给另一方,实际分割时根据夫妻更有能力经营的一方取得公司经营权。
(2)夫妻双方各自持有股份,共同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和分红,夫妻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转让登记。
(3)如果夫妻一方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时候要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给另一方,那么必须购买下这部分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股权转让。
(4)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取得公司股权,那么还可以选择对公司进行清算或拍卖,就拍卖所得现金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优先认股权是股东源于股权的一项基本权利,优先认股权也叫优先认缴权。
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
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数额。
股权转让是需要征得原收购方的同意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外部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保险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2、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4、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5、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股份合作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有效条件:
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2、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3、公司已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记载已修改;
5、公司已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和流程是怎样的
1、所有股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
2、准备工商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3、工商局会经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备案
4、工商变更好以后如涉及法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
5、变更税务登记证(注:变更股权前要进行税务核算,看看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是否有,如有数字让会计在下个月做账时充掉,要不然缴纳个人所得税25%)以上提交材料无法准备请到当地工商局税务局或工商局税务局网站下载领取样本,可做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