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需要及时通知共有人。如果是个人债务需要执行的,则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而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败诉的,由公司承担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司向他人借钱借条书写规范如下:
1、应写清楚借款公司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上公司的工商注册代码;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2、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1、资产
资产,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形成资产。
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库存商品等。
2、负债
负债,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等。
3、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
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合同不因公司名称或者公司股东变更而失效,所以变更公司名称和股东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有可以按照出资比例以及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做出另外的规定。大部分决议只需要普通表决,但是公司合并、分立等需要进行特别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