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责不同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3、性质不同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体现股东意志和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的性质是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股东变更办理一般是到工商局进行变更,流程为: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局办理信息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被起诉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除非股东存在相应的过错。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实缴出资,股东就以自己认缴的股权份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有限责任的外衣来规避责任,也可以穿破有限公司的外衣而追及到股东。公司被起诉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情形的,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所以不能再对法人执行。如果公司清算程序违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人,追讨债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一般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事由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