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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人看过2024-01-25
    隐名股东没有权利享受股东的权利。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140人看过2024-01-25

    股权认购是什么意思

    股票认购,又称“股份认购”。是指按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时对公司发行股票的认购。认购主要在公司成立时的筹资和增发股份时进行,就公司设立时股票认购而言,因筹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二种:

    (1)设立认股,又称发起设立认股。指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必须自行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不另向社会募集。每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在发起人之间的契约上确定。发起通常应按认足的股数缴足股款,不能分期缴纳。股款可用现金支付,也可用其他动产不动产作价抵缴股款。

    (2)募集认购,即招股设立时的股票认购。发起人只在第一次发行股份时认购部分股份,其余则向社会公开招募,但一般规定发起人至少必须认购第一次发行股份总数的1/3或1/4,向社会招股,应由发起人订立招募章程,并载明公司名称、设立目的,股份总额及每股金额、发起人认股数、公开招募的股数及募足的期限等,投资者一旦认购股份,应在认购书上填写认购的股数、金额等。

  • 127人看过2024-01-25

    1、性质不同。对于虚假出资,实际上是为了获取营业执照而实施的欺诈行为,旨在制造出股东已经履行出资的假象;对于抽逃出资实际上是通过某种途径将已经出资到公司的财产转移出去,是对公司已经获得的财产的侵占。

    2、时间不同。由于虚假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营业执照,故其一般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抽逃出资是侵占公司已经获得产权的财产,故其只能是在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从时间上看,多为公司成立之后。

    3、出资行为存在与否不同。虚假出资的主要体现为“无中生有”,是编造事实,出资行为是不存在的;抽逃出资主要体现“有化为无”,出资行为真实存在,但因抽逃出资而被掏空。

  • 109人看过2024-01-25
    隐名股东没有权利享受股东的权利。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114人看过2024-01-25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09人看过2024-01-25

    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

    股权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的核心目的,为了确保受让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自身的权益,则需要对该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

    股权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股东未出资;

    股东出资不足;

    股东抽逃出资;

    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

    股权为该股东与第三人共有;

    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将会影响受让方是否将继续受让该股权。

  • 109人看过2024-01-25

    法律是承认隐名股东权利的,所以隐名股东能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110人看过2024-01-25

    股权确认协议怎么签订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问题主要倾向于采取区分的原则,即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予以对待。

    1、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但工商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权的效力,即工商登记关于股权的登记内容属证权性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所以,在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时,工商登记并不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2、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间的关系时,在确认股权时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当然,股东名册既然具有推定效力,那么就有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能。

    3、当纠纷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 111人看过2024-01-25

    股权确认纠纷有哪些类型

    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尽管可以给股权确认纠纷划出一些类型,但实际上股权确认纠纷非常复杂,其形态难以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就某一类型的股权确认纠纷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这种情况下,除了要认真研读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及相关案例具有重要的价值。

  • 109人看过2024-01-25

    股权融资的相关程序

    第一阶段包括八个步骤

    1、首先,企业方和投资银行(或者融资顾问)签署服务协议。这份协议包含投资银行为企业获得私募股权融资提供的整体服务。

    2、投资银行立刻开始和融资企业组建专职团队,准备专业的私募股权融资材料。

    3、私募股权融资材料包括:

    (1)私募股权融资备忘录—关于公司的简介、结构、产品、业务、市场分析、竞争者分析等等(这份备忘录以幻灯片形式出现,共20—30页);

    (2)历史财务数据—企业过去三年的审计过的财务报告;

    (3)财务预测—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企业未来三年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PE通常依赖这个预测去进行企业估值,所以这项工作是非常关键的)。

    4、投资银行与企业共同为企业设立一个目标估值,即老板愿意出让多少股份来获得多少资金。 通常建议,企业出让不超过25%的股份,尽量减少股权稀释,以保证老板对企业的经营控制权。

    5、准备私募股权融资材料。投资银行开始和相关PE的合伙人开电话会议沟通,向他们介绍公司的情况。

    6、投资银行会把融资材料同时发给多家PE,并与他们就该项目的融资事宜展开讨论。这个阶段的目标是使最优秀的PE合伙人能够对公司产生兴趣。

    7、通常,投资银行会代替企业回答PE的第一轮问题,并且与这些PE进行密集的沟通。目标是决定哪一家PE对公司有最大的兴趣,有可能给出最高的估值,有相关行业投资经验,能够帮助公司成功上市。

    8、过滤、筛选出几家最合适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对企业所在行业非常了解,对公司非常看好,会给出最好的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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