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公司拖欠工资股东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如实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激励要交多少税
奖励性股票期权在行权、变现等两个阶段会涉及税务缴纳,行权时涉及的税务为个人所得税,而变现时涉及的税务则是资本利得税。
按照上文提到的被奖励人A的例子来看,其在期权成熟后,以1元/股的价格行权了全部1万股股票期权,总成本为1万元。
如果A行权的当日,该企业股票的收盘价为2元/股,其通过行权拿到手的1万股股份的收盘市值为2万元,那么A需要对“期权行权当日的收盘市值与行权成本之间的1万元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A需要就行权当日获得的1万元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表在3%至45%的累进税率进行个税缴纳,不过这部分收入不需要与日常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当然这只是行权时所涉及的个税,如果A在未来股票价格处于高位之时将股份卖出变现,还需要缴纳一部分资本利得税。
举例来说,A在公司股份涨到10元/股时卖出了全部1万股股份,变现总额为10万元,上文提到这1万股股份在A行权当日的收盘市值为2万元,那么A在将股份变现之后,需要对这之间8万元的差额缴纳20%的资本利得税。
既然是法定职权,股东会的职权只能由股东会行使,有些事项时必须由股东会作决定才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股东会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情况,但是董事会是对股东会负责的。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1、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
2、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3、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决议事项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变更、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方案和报告的审批等。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