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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4人看过2024-01-29
    小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和大公司是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是股东之间转让的,双方可以直接办理登记,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时,需要经其他股东半数的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417人看过2024-01-29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一)一般长期资产减值后不允许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一般是等到资产处置的时候再转回。主要是因为国家会计政策是这样规定的,防止利润操控而采取的谨慎性措施其实按道理应该是可以转回的,国外的会计法规有的规定就是可以转回。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说来比较大,为了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所以不可以转回。而存货是为了生产经营用的,价值一般不大,所以可以转回。
    (三)只要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了,哪怕长期股权投资的市价翻几翻,也不得再转回减值准备。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企业调节利润。以防止企业在利润高的时候计提减值准备,没有利润的时候再调整回减值准备而增加利润。
  • 191人看过2024-01-29
    股东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
    (一)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
    (二)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三)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 174人看过2024-01-2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需要通知替他股东,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发甫篡晃诂浩磋彤单廓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 128人看过2024-01-29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五)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136人看过2024-01-29
    新公司法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从法律对有限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定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不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公司实践中,往往是第三人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才愿意受让股权。并且交易价格的确定也是以全部受让股权取得公司控制权为基础而考虑的。这时,股权转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公司法要求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不仅指转让价款,而且指完整的标的。一旦允许分割标的由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购买剩余股权就变得没有意义,通常都会放弃购买。而出让方不仅无法卖一个好价钱后退出公司,自己持有的股权还会大大的贬值。
  • 145人看过2024-01-29
    (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三)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四)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 197人看过2024-01-29
    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 147人看过2024-01-2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请求公司回购自已所持股权的。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增减资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若允许公司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将有碍公司资本的充实。但是,严格的资本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副作用,会对中小股东造成损害。因为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股权的行使和享有按照持股的多少来确定。大股东拥有了多数权力就等于拥有了全部权力,而中小股东拥有少数权力却等于没有权力。为了实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价值目标,维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投资热情,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
  • 181人看过2024-01-29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3项条件属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详见本函“无效股东会决议的判定”部分)。
    因此,除3项条件外,“作出股东会决议”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主体适格(即由股东会作出且在股东会权限内)、意思表示真实(即真实意思表示是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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