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
1.股权代持协议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依法订立;
2.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是有效的;
3.股权代持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避免发生争议。
1、公司的股东名册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相对效力,股东名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对抗效力和免责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股东不同意放弃股权的处理方式是,其他人并不能强迫股东放弃股权。
2、股东对其所享有的股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他人不得干涉。除非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否则股东仍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2、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什么是股权融资
所谓股权融资,就是企业的股东愿意将企业的所有权进行部分出让,用这种方式来吸引新的股东加入,从而得到企业发展所需资金。股权融资的优点很明显,首先是资金使用期限长,其次,股权融资没有定期偿付的财务压力,财务风险比较小,同时,股权融资还可以增强企业的资信和实力。
不过,股权融资的缺点也是明显的,首先是企业将面临控制权分散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另外就是资本成本较高。从特点角度来分析,股权融资所得到的资金是永久性的,没有时间的限制,不涉及归还的问题。而对于投资人来说,要想收回资金只能借助流通市场来实现。
具体来说,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2)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7)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8)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0)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