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公司的名义贷款,股东的利益会受损。如果是个人名义贷款,那对股东影响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优先认购权与认股权证的区别
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认股权证(warrant),又称“认股证”或“权证”,是一种约定该证券的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某段期间内,有权利(而非义务)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股票的权利凭证。
优先认购权通常在配股或者发行债券的时候使用,是指公司原有股东能够按照自己的持股比率认购新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储存一定本公司的股票,然后向市场或者管理层发行认股权证,具体是指持有权证的人能够以约定的价格在某段时间内(欧式/美式/百慕大式)向公司购买股票。在中国,证监会允许在二级市场创设权证,即有资格的券商在大量从市场上买入正股后,向市场发行权证,具体的约定与公司向管理层发行的情况差不多。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认股权证的性质是什么
1、期权性:认股权证本身是一种认购普通股的期权,它没有普通股的红利收入,也没有普通股相应的投票权。
2、是一种投资工具:投资者可通过购买认股权证获得市场价与认购价之间的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它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投资工具。
股权融资存在什么风险
1、营风险。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对股权融资带来的突出问题是资本使用效率不高,即大量廉价权益资本的流入,使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非常随意。在公司上市以后,轻易地把资金投到自己根本不熟悉,与主业毫不相干的产业中,放弃自己的长期发展战略,转而千方百计迎合市场喜好,在项目环境发生变化之后,又随意的变更投资方向,这样做的行为,从长远看,必然影响公司的盈利,影响公众投资的回报,最后会影响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2、资金风险。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企业发展越好,其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越大,无论何种模式,公司上市的目的都包含了融资的考虑。股权融资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的融资活动,在股权融资活动中,提供资金者即股东,对入股资金不能需求偿还,但可从公司的收益中得到回报。从短期看,满足了投资者对股票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投机收益的可能,但从长远看,它必然影响公司盈利,影响公众投资的回报。
3、运作风险。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证券市场上对股权融资的投向审批不严,上市公司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少见,主要表现在:
首先,证券欺诈行为的存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很完善,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等现象。
其次,其他违规行为。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出现新形势,呈现新特点,主要有:
A、上市公司擅自回购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B、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就是指某些证券经营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执行中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股权投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需要经过募集、投资和退出三个阶段,其中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也是实现盈利的重要环节。当你做出投资决策时,应该考虑到该项投资预计的一个可能的退出方式。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与收购、股权回购等。
1、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是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由于证券市场的杠杆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价值就会得到巨大提升,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获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抛出即可获得高额的资本收益。
2、中等方式:兼并与收购(M&A)
兼并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相对于受让方来说叫兼并收购,而相对于出让方来说叫股权出让。如果企业的业绩尚未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或者投资人不愿接受IPO的种种繁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则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3、保守方式: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指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由被投资企业购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原则上来说,公司自身是不能进行回购的,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
相比较于上述两种退出方式,股权回购的产权交易过程简单,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其他成本,风险较低,在让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时,也可以让创业者在公司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证企业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