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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

更新时间:2024-01-07 08:06:50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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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

当事人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须向专利局提交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等文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中,涉外专利质押合同登记,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受理、审查 收到当事人提高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专利局受理当事人登记申请以后,就进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阶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全,应补正的文件是否补正。实质审查是针对质押合同的有关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它包括:(1)、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是否为明确的、唯一或全部专利权人;(2)、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审查;(3)、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即是否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

3.决定

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决定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分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两种,并应向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设立;不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

4.变更、延期与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

是指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就有关专利权质押著录项目作出变更决定,而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这些著录项目主要有质权人、主债权或担保范围等方面内容,当事人提出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1.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以下简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也可以到国家专利局在地方设立的代办处办理。

2.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

这里有以下几点要明确:

1、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不是象动产质押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也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2、所谓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专利局,具体受理、审核、登记、收费等工作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负责。

3、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权利转移,只是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处置进行限制。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监控权,使质权人有可能采取最有效的途径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同样不受到侵害,《担保法》特别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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