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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估报告

更新时间:2024-01-07 10:33:42

专利权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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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评价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是专利权价值评估,则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中介办理。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号

2、利害关系人提供与相关专利权的利害关系证明(人民法院立案通知、合同备案号码等)

3、委托书


1.申请主体 ①专利权人 ②利害关系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被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十五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视为未提出。

4.委托手续 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时,申请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的,可以由原来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 但是,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时,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且委托内容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5.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评估费用一般是评估额的千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但是超过100万的会逐渐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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