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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优先权申请

更新时间:2024-01-07 07:50:42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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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出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2)申请专利的申请号;3)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未写明这三点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申请。

申请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由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专利行政机构制作。

申请国际优先权的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经营场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要求的文件:“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时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提出书面声明, 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优先权继续有效,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声明,或在三个月内没有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 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中国阶段失去效力,视为申请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二、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 阶段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或者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但是应当缴纳规定的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的,视为 没有提出改正优先权请求;

三、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已提交了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在国际申请进入 中国国际阶段手续时,可以不必另行提交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但是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交的,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供,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 供的,视为优先权要求没有提出;

四、申请人的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被视为未提出,并经国际局公布,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优先权;

五、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依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提出请求。在国际局还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 交经国际局确认的申请文件副本;

六、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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