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国籍、地址或发明创造名称发生改变,或者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如被指出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由于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失效,使得该发明创造成为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要支付费用才能使用;或者专利权被继承、转让或赠与,使得当事人不再具有该发明的专利权;或者专利的许可情况发生变化,如专利权人不允许某商家使用该专利。
二、《条例》规定,如果专利权人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保护专利,应上交证明专利有效性的文件,如海关所在地或专利权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中国专利局指定部门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的文件。
三、如果发生争议,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需要向之前申请保护专利的进出境地海关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专利管理机关将根据中国专利局制订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处理上款所述的侵权争议。
四、跟据《条例》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专利管理机关要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应作出决定书,如果说明其确实构成侵权,进出境地海关将会没收货物,如果排除其侵权嫌疑,进出境地海关就会放行货物。
五、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争议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可以要求海关予以协助。
六,依照《条例》第二十条,海关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调查时,如果要进行技术判定,可以要求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协助出具技术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