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关于本国优先权可以利用优先权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原因: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专利保护年限从申请日起,故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日,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日来说没有意义,第二次申请的专利实际保护日期从第二次申请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