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如下:
1、未经权利人的允许或者授权,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的专利产品或实用的新型专利产品等行为;
2、假冒他人专利许可,制作相关的产品。
对于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两种保护方式的进行选择的方法如下:
1、已经公开的、周期长的,适宜选择专利保护;
2、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创造性高度不够、公开容易造成损失的客体,适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
3、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确认方式。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等等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
(1)在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3.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4.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1.对商业秘密进行分解(分离)隔绝。在技术研发时,可将技术项目的技术要素进行分解,分别由不同的研发部门或人员进行研究开发。并且要尽量将不同的研发部门或人员彼此隔离。同样,对于经营秘密也可以在部门间进行隔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解、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从而减少商业秘密外泄的可能性。
2.订立民事合同。企业对外交往是不可避免的,而对外交往就存在着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详细的民事合同。
3.签订保密合同。签订保秘合同是世界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作法,它的优点在于,一旦合同的有关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者的法律责任。
4.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约定竞业禁止,是指通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员工约定,对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其任职期间或(和)离职后,不得经营与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约定竟业禁止,分为在职的约定竞业禁止和离职的约定竞业禁止。前者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后者是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期满终止后。
1.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2.《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存在欺骗,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可能构成诈骗。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1.网络红人或者名人的名字被抢注是经常发生的,这种抢注商标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2.根据商标法规定,网红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权无效,商标权宣告无效后,网红可以注册商标权。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3)一份申请出具一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
(4)对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