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注册不当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该商标的文件。注册不当主要是指:
(1)以欺骗手段或违反法律程序注册的商标;
(2)属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标;
(3)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或不具有区别作用的商标;
(4)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册的商标;
(5)其他注册不当的商标。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是指对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注册不当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该商标的文件。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回避制度;
(5)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商标争议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6)权利处分原则;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7)材料查阅制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的原则;
3、合法原则;
4、其他原则。
注册商标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一、清晰的商标设计样式图;
二、填写好的商标申请注册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商标委托代理注册合同书;
五、营业执照。
公开评审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下列几项:
(1)审查受理公开评审申请;
(2)举行公开评审前的预备会议;
(3)公开评审开始;
(4)公开评审调查;
(5)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
(6)合议组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陈述;
(7)公开评审结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此后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
(8)合议组将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记入公开评审笔录。公开评审终止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实。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在公开评审笔录中注明。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4)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5)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一般来说注册一个商标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商标注册的流程和时间: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商标注册→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9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