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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工程款拖欠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解决,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100人看过2024-01-01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列债务。它是属于民事纠纷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100人看过2024-01-01
    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下是可以让对方停工的,并且承包人还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我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100人看过2024-01-01

    是的。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三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 100人看过2024-01-01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100人看过2024-01-01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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