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开具外经证的税局管理是否严格,如果严格,必须交回回执核销后才能再开外经证。有些税局对此不做要求。外经证过期未核销,由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
出口货物开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开具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生产企业一般需要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今后其他类型出口发票一律不再使用,如未有缴销的应尽快缴销。外贸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企业自制凭证”两种方式。运保佣冲减可不开具出口发票,申报时录入取得的原始发票号码。
2、需要以人民币开具。
3、其中在填开时税率为0,也就是选择免税。
4、购方企业可以外文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户等可以不填写,但可以在地址电话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购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户需要填写。
5、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6、如果“销售货物或应收劳务”栏次超过票面栏次(票面可开具8条),可以汇总开具,附清单,加盖发票专业章后附在发票后面。如果开具普票并需要付清单的,按照现有规定,该清单必须通过开票系统进行开具,现有系统内每张清单可最多填列254条。
7、发票打印时,税率栏为“*”,税额栏为空。
8、开具自制凭证的发票号码建议录入规则为“申报年月6位+申报序号4位”。
9、发票开票限额不够,申请提高开票限额,提高限额后仍旧不能满足的,可以每条报关单项目对应开一张发票,建议进来少用。
10、零税率的出口货物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发票可以按照17%税率开具。
外贸公司出口收汇汇率是按收汇当日的汇率确定。
外贸公司出口收汇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贷:应收账款--外汇账款
一般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等而产生的应收货款,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到境内指定收汇银行的外币账户上的过程。是因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收入外汇款项,相当于收款。
外经证起止日期填签订合同起止日期。
外经证是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1、访问网上办税首页,点击进入地税网上办税厅首页,点击涉税申请---证明管理类,输入纳税人税务管理码、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系统进入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
2、点击“证明管理---外经证申请“;
3、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中依次填写:
(1)外出经营地名称;
(2)经营方式选择“建筑安装“;
(3)申请证明有效期,注意起止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
(4)点击“劳务地点“下方的“增加“按钮,增加一行应税劳务,填写应税劳务名称、劳务地点、劳务起止期限、合同金额;
4、填写申请表完成后,点击窗口左上角“申请表“旁的“附列资料“按钮,进行相关资料的上传工作。首先点击上传,随后点击浏览按钮,找到需要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所在目录,点选文件后,点击打开,确定文件的上传。(注意,上传文件限定为JPG或者PDF格式,且单一文件大小不超过5M),提交文件即可完成资料上传工作。电子文件的获取可以通过相机或者手机拍照以及扫描仪扫描等方式,上传资料的内容包括:合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
5、点击暂存成功后,点击提交,填写联系姓名、手机号码,确定即可完成外经证申请。
6、在暂存后、未提交之前,如发现申请信息错误可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操作“处点击“修改“或“删除“进行错误信息的修正。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一)提供资料1.已完成外出经营的,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未完成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3.实际没有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以及纳税人的书面说明.(二)纳税人办理期限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在其经营活动结束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