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有: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注册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二、申请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申请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申请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司股东,董事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其他单位股东需要提交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7.验资报告(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8.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五、申请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6.业务发展报告;
1、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表;
公司营业执照;
经营管理制度;
法人及股东身份证扫描件;
公司网站域名登记证书;
公司业务说明;
企业股权结构图及公司所有股权构成中不含外资成分的承诺书;
带公司门牌的照片,公司内部人员办公照片;
相关专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人数5-8名(各地区要求不同,辽宁要求5名);
其他法律规定的材料。
2、登录省政务服务网注册公司账号。
3、登录公司账号,定位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许可业务,点击在线办理。
4、正确填写公司相关信息并上传公司资质证明文件、人员信息证明文件、拟从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相关信息以及企业发展规划报告。
5、等候审批结果。(申请提交后的20-40个工作日)
1、合伙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经营的办理方式如下:
1、网上提交打印的申请书;2、保证声明,这项文书可从公共邮箱下载;3、营业执照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6、操作间设施设备布局图;7、食品安全制度文本,这项文本可从公共邮箱下载;8、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办理机关进行办理。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备案信息填报与材料提交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网络食品经营备案时,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填报备案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登记表》1份;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食品自营业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通过自建网站进行食品交易的生产经营者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件;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1份;
7.备案信息与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备案信息变更,填报变更信息,根据变更情况提交材料:
1.《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变更表》1份;
2.域名、IP地址发生变更的,变更情况说明1份;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复印件1份;
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营业执照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1份;
7.变更信息与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一)技术措施
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二)法律手段
第一,行政诉讼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如果被处罚人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
第三,刑事救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司法救济,是指侵犯著作权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的救济手段。该罪的特点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