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在45个工作日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校验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5、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科室医护人员名单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9、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10、医院评审合格文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5、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科室医护人员名单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9、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10、医院评审合格文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开
1、要开医疗机构,需要办理以下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除此之外还要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