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2.采取邮寄方式向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报资料,可登录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一网通办”中的“申报记录管理”栏目,在申报管理页面中选择物流寄送(收件地址:......)。
3.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产品。
(一)第一类产品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一类、第三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者药敏试验的试剂;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技术卫生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其建筑设计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