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小规模公司。
其实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企业的大、中、小没有界定法定标准。只有行业自己的界定标准∶劳动部门按安排就业人数的多少、税务部门按纳税的多少、统计部门按产值的多少,银行按注册资本和主营业务总额多少来界定。如果企业在注册完毕后都是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资本.为了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国家也是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那么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也是可以合理的使用到企业的注册资本的,但是如果企业的经营者将注册资本挪作私用后则属于抽逃资本的违法行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公司的董事组成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2、这二者在职责、成员任期等方面存在差异。股东会负责的关于公司大局方面的决策,而董事会负责的是具体的实施方案;股东会的成员没有任期的限制,只要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就一直是公司的股东,而董事会的成员有任期限制,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是不得超过三年;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机构,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没有董事会。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层含义:
(1)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
(3)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没有最低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由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规定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一)生产经营性公司为50万元人民币;
(二)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为50万元人民币;
(三)商业零售性公司为30万元人民币;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人民币。
我国公司法同时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有较高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股本的总和。这种注册资本由于是一次必须由股东认足,因而始终与公司的发行资本相等,具有确定性。如果公司成立后还需要发行资本,应履行增资的法定程序,相应地对原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额进行修改。
在税务局变更注册资本,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涉及到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对以下材料进行更改: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