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一般包含以下程序:
(1)招标前准备工作:a落实资金;b征地拆迁;c出设计图;d三通一平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一般包含以下程序:
(1)招标前准备工作:a落实资金;b征地拆迁;c出设计图;d三通一平
(2)标底编制工作:a计算实物量;b确定单价和取费
(3)申请招标
(4)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a工程名称、地点;b、数量、工期、质量;c施工图;d材料设备供应;e工程价款结算;f实物量清单;g合同条款
(5)公布招标通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点、主要结构、面积、承包方式、工期、质量要求、材料供应方式、招标与开标日期
(6)投标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施工企业水平、信誉、实力、技术装备和企业经历
(7)投标人投标前分析,分析一般包括:a建设单位情况;b地区发展前景;c竞争对手;d物资供应条件;e交通运输;f地质情况;g天时地理
(8)投标人送投标申请人,索取招标文件
(9)招标人发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标书、图纸实物工程量清单
(10)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综合说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材料供应、报价、工程付款和结算方式
(11)投标人现场勘探
(12)投标人确定标价
(13)投标人按规定时间送函
(14)开标
(15)评标
(16)定标
(17)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说明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1.订立建筑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在实践中,为规避建筑立法对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为建筑市场高额回报吸引的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一现象在起步规模小、资金不足的民营企业中显得尤为突出,却又经常受到地方政府出于现实考虑的或明或暗庇护。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①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
②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③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a总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意义主要有:
1.合同是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准则;
2.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合同的签订,为解决双方产生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