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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一般包含以下程序:

      (1)招标前准备工作:a落实资金;b征地拆迁;c出设计图;d三通一平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一般包含以下程序:

      (1)招标前准备工作:a落实资金;b征地拆迁;c出设计图;d三通一平

      (2)标底编制工作:a计算实物量;b确定单价和取费

      (3)申请招标

      (4)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a工程名称、地点;b、数量、工期、质量;c施工图;d材料设备供应;e工程价款结算;f实物量清单;g合同条款

      (5)公布招标通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点、主要结构、面积、承包方式、工期、质量要求、材料供应方式、招标与开标日期

      (6)投标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施工企业水平、信誉、实力、技术装备和企业经历

      (7)投标人投标前分析,分析一般包括:a建设单位情况;b地区发展前景;c竞争对手;d物资供应条件;e交通运输;f地质情况;g天时地理

      (8)投标人送投标申请人,索取招标文件

      (9)招标人发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标书、图纸实物工程量清单

      (10)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综合说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材料供应、报价、工程付款和结算方式

      (11)投标人现场勘探

      (12)投标人确定标价

      (13)投标人按规定时间送函

      (14)开标

      (15)评标

      (16)定标

      (17)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说明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02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1.订立建筑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 100人看过2024-01-02

      在实践中,为规避建筑立法对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为建筑市场高额回报吸引的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一现象在起步规模小、资金不足的民营企业中显得尤为突出,却又经常受到地方政府出于现实考虑的或明或暗庇护。

  • 100人看过2024-01-02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①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

      ②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③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a总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意义主要有:

      1.合同是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准则;

      2.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合同的签订,为解决双方产生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判断依据。

  • 100人看过2024-01-02
      土木工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各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合同履行可分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和不履行。发包方来说,履行土木工程合同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而承包方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约定交付工作成果。但是,当事人双方的义务都不是单一的最后交付行为,而是一系列义务的总和。例如,对工程设计合同来说,发包方不仅要按约定支付设计报酬,还要及时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地质勘探等工程资料,还要根据约定给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而承包方除了按约定提供设计资料外,还要参加图纸会审、地基验槽等工作。对施工合同来说,发包方不仅要按时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外,还要按约定按时提供现场施工条件、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等;而承包方义务的多样性则表现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施工进度不能超过合同工期等等。总之,土木工程合同的履行,其内容之丰富,经历时间之长,是其它合同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对土木工程合同的履行,尤应强调贯彻合同的履行原则。
  • 100人看过2024-01-02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但是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属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2
      所谓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破坏建设市场秩序,民法典要求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02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因为发包人不进行检查,承包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因此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在这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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