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4人看过2024-01-04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下: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若是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撤销。股东会决议无效救济途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09人看过2024-01-04
    公司合并缩减人员应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如果劳动者以公司合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114人看过2024-01-0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所负债务的处理方式为:首先,进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一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费用。
  • 106人看过2024-01-04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 108人看过2024-01-04
    破产企业应就其财产优先偿还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债权的,按比例分配。
  • 103人看过2024-01-04

    (1)定义条款,此条对合同条款中的术语进行定义,防范术语解释产生纠纷。

    (2)先决条件条款,指只有当其成就后,收购合同才能生效的特定条件。设立先决条件需要考虑哪一方当事人有责任促使该条件的成就,如何判断该条件成就,未成就时会带来何种后果,以及放弃先决条件对其他相关合同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先决条件条款是收购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前提。

    (3)陈述和保障条款,目标公司或者收购公司保证自己不会就合同他方关心的问题进行虚假陈述,如果出现虚假陈述,应该承担责任。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收购双方预料不到的风险。对收购公司来说,陈述和保证条款是化解收购风险的最好办法。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收购公司就设置出陈述和保证条款,让目标公司就收购公司关心的问题陈述并保证自己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对目标公司来说,陈述和保证条款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4)介绍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说明收购交易的标的。如果是国有资产,则要详细说明资产的组成、数量、坐落位置、使用年限等,如果是国有股权,则要详细说明股权的基本情况。

    (5)支付条款,包含:价格、支付期限和股权或资产移转、支付方式等。价格涉及到作价依据、价款计算方法、价款总额等。股权和资产转移主要规定转移的先决条件和期限、转移的执行等。

    (6)过渡期安排,指收购合同签署之日至股权或资产转移之日的期间,这段时间收购成败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收购当事人在此期间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以使收购的各项条件一一成就。在此期间,收购当事人需要就重要事项的知情权、相关资产的保护、日常运营、管理人员安排及重大事项的处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7)违约责任。收购合同应该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细致、操作性高的约定。

    (8)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包括收购合同的签署、履行及解释的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地点具有可选择性。解决方式、解决地点的不同对争议的解决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和诉讼。

  • 107人看过2024-01-04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 111人看过2024-01-04

    公司法人的基本要求有:1、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设立登记;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的条件;4、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101人看过2024-01-04
    股权私下协议只要满足签订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就有效。在满足上列条件下,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的也有效。
  • 105人看过2024-01-04
    1、发起人和股东与公司结合的方式不一样

    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为了实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结合在一起,发起协议的约束,在公司成立后,具有股东身份。

    股东是对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获得股东资格,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人的认购和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及受让股份等方式取得。

    2、发起人参与公司之间管理,股东不一定参与管理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就设立公司所为之行为以及设立所花费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股东享有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权利,也享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选举董事、监事、经营决策等非财产权。股权既体现了股东向公司出资财产权的对价,也标志了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的实质就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的身份取得以公司成立为前提,公司成立前不存在脱离公司实体的股权,所以不存在股东身份。

    3、发起人是股东,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

    股东不以发起人为限,在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发起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必须具备发起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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