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贸易公司的条件及流程
因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注册贸易公司已经没有什么特殊条件了,只要按照正常注册公司流程即可。注册流程如下: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二)签署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三)办理工商登记;
(四)刻制公章及其他所需印章;
(五)去税务部门进行税种核定及购买票据。(核税时需要公司有自己的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可以选择宝园的财务代理服务。)
二、注册贸易公司需要哪些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三)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六)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企业的创建与解散程序流程简易,且账务简易;
(2)能够异地注册,全程不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在场,无需到注册地办公,注册及后续运营全过程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到现场,省时省力安全!个人所得税依照10%核定利润,核定征收后综合税负(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低至4.86%!,例如企业缺乏成本500万,运用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最终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只需要交纳26万不到;
(3)个人独资企业能开专票,在小规模纳税人阶段能够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依照核定征收方法征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流程上简单便捷,清税特别简易,周期时间短、花费低;
(5)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和控制,能够很便捷地公(个人独资企业公户)转私(企业投资人私人帐户),在运营全过程中早已交纳个人所得税,公转私不需要另外再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金是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举个简单例子:500万的核定税点也就是2.2%左右,相比较正常纳税200万,2.2%也就是缴纳税收10多万。更重要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提现到法人私人账户,无需多缴纳个税。
要进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就一定要首先满足以下的几个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金。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投资者名单、合伙企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证明等。
2、《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行办理的,不需提交)。
3、企业登记表。
网络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
2、签署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开立验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工商登记;
5、刻制公章及其他所需印章;
6、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7、办理税务登记;
8、去税务部门进行税种核定及购买发票。
选择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就是选择园区注册。由专人办理,这样效率更高,也更快。具体条件只需要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即可:
1、法人股东监事财务四类人员的基本信息;
2、填写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表,基本内容包含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公司年限等;
3、进行网签、法人股东监事财务四类人员需要进行签名,上海地区签名是用随申办市民云办理。
4、网签完后,受理通过即可领取执照,如果驳回,需要按驳回要求修改公司注册信息即可。
5、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需要等执照出来后办理。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6、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8、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9、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10、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1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13、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