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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

    包括4种: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

    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2

    1、与完全竞争相比,厂商数目少;与完全垄断相比厂商输入较多.

    2、产品具有差异性.

    3、消费者和生产者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决定者.

    4、能够一定程度的自由进入市场.

    5、在长期,厂商可以任意变动一切生产投入要素.如果一行业垄断竞争市场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垄断竞争市场的优点

    1、规模经济。由于垄断厂商的规模可以很大,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其研究和开发的能力也可能使得垄断厂商具有更低的成本。

    2、虽然垄断厂商在产品市场没有竞争者,但是在资本市场上却会面临竞争。

    3、长期中获得超额利润这一点可以促进生产新产品的垄断厂商或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垄断竞争市场的缺点

    在均衡状态中垄断市场价格要高于完全竞争。在长期均衡中,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厂商,垄断厂商没有以可能的最低成本进行生产,所生产的产量也小于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应该达到的产量。垄断厂商获得的超额利润被视为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垄断竞争时,不但产品价格高于最低平均成本、产量低于最低平均成本所对应的产量,而且厂商为了形成产品差别,在提高产品质量、进行广告促销等方面有着额外支出,使产品成本上升,造成资源的浪费。

  • 100人看过2024-01-0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

    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

    (3)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附着物为恢复原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2
    1、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机构及人员,完成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由委托人所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监理工程及其监理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 100人看过2024-01-02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02
    首先,要看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否具备适合的主体条件,包括资质、扣牌、等级、工程师、设计师、监理师、主体规模、承担的建筑工程范围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的规定,不合规的往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其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导致纠纷不断。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而且涉及到的人员比较多,如果在管理上出现混乱,则必定导致纠纷和争议加剧。

    再次,建设工程中的某些人员法律意识,尤其是在具体的施工方一方,他们在开始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自己一方的权利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自己一方权益受损时又会错失保护权利的最佳时机。

    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诚信普遍较低,当承包人工程实施结束后往往会出现工程款被拖欠的情况,从而导致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因此对于发包方要增加诚信机制建设和惩治力度的增加和规范。

    另外,要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核工作,在保证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上增加违约责任的惩处力度,让建设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敢轻易违约,害怕违约。

    此外,要加大建设工程的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提高专业素养和构建诚信和谐机制,共同努力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维护社会和谐,弘扬社会公平与正义。

    最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失信公示制度,让那些失信的企业无处可藏,避免后来的其他意向合作方上当受骗导致合法权益的损失以及纠纷的不断发生。

  • 100人看过2024-01-02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

    根据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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