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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人看过2024-01-04

    受让股权后债务的处理办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由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承担,承担责任对的范围是以其收购的股份为限,受让股权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出让方在出让股权前,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此债务由公司承担。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7人看过2024-01-04

    1、股权转让协议除合同中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则自协议签署时成立生效;2、股权转让应到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4人看过2024-01-04

    一、公司能否作为股权转让主体

    公司对其他公司享有股权的,公司是股权转让的主体,公司可以转让其投资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 102人看过2024-01-04

      公司债权转让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需要有以下四点: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107人看过2024-01-04
    公司股东退股需要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不可以进行直接的撤资,如果股东想要退股的话,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公司的减资或者公司的清算的方式来进行。如果公司需要清算的话,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然后进行清理。清算组需要根据债权人的申报以及调查清理公司财产的情况来作为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以及债权、债务目录的依据。
  • 110人看过2024-01-04
    股东反对转让但未表示购买的股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最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3人看过2024-01-04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费用有: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04人看过2024-01-04

    一、股权变更的法定情形包括:

    1、账户挂失变更,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即可按规定办理转户手续;

    2、非交易性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股票的股权变更;

    3、交易性变更,由于记名股票的交易使股权从出让人一方转移到受让人一方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

    二、r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10人看过2024-01-04

    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行使查阅权的股东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四、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

    五、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

    公司法第22条将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一分为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六、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新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109人看过2024-01-04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如下: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

    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3、债权债务的变化:

    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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