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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3人看过2024-01-06

    一、办理程序

    1、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2、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

    3、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4、变更税务登记证;

    5、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修改过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它有关文件。(注: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上述变更材料后,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二)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企业迁移通知书》(注: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三)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四)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材料:

    1、代码变更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明;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各部门批复复印件;

    4、原代码证书正本、副本,代码证IC卡。

    注意:办理时限:换证3个工作日。

    (五)变更税务登记证

    申报材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注册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门牌号有变更的须提供公安局新编门牌号证明)租赁合同(涉及转租的需提供转租协议)原件;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式3份)。

  • 138人看过2024-01-06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 506人看过2024-01-06

    1、进入工商局网站,进行网登,增加想要的或减少不想要的经营范围,然后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2、工商局审核通过后,下载电子版材料,打印出来,该签字的签字,该盖章的盖章,然后预约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

    3、拿着签好字的材料、执照正副本、公章去大厅里提交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4、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还要去税务部门变更公司信息。

  • 235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变更的事项类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东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 136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变更指的是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但是在变更公司名称前的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对公章产生疑问的,只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二个名称为同一公司。可以发布公告或者发函说明公章变动情况。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更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事项,对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不同。

    1、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有关登记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为限。

    2、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公司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或单纯公司组织形式之间的转化而发生变更的,原有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当然、概括承受。即因为公司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直接转换而消灭的公司,其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它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对于公司的相关变更以及权力的改变。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公司只是在地址或者是其他的方式,期限场所进行改变的话,其实际内容不是需要更改太多。但是如果是因为《公司章程》或者是注册资本等相关关键信息进行改变的话,那么其权利和义务也要发生一定的变化。

  • 135人看过2024-01-06
    (一)申请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载明船舶名称、申请事实与理由。能否提供原船舶证书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二)优先权催告
    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三)申请除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再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四)除权判决并公告
    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 247人看过2024-01-06

    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应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提交变更的理由和方案等;变更学校举办者应提供:

    1.原举办者申请报告;

    2.新举办者承办报告;

    3.变更后的章程修正案;

    4.新举办者资质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其简介;

    6.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

    7.财务清算报告;

    8.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 145人看过2024-01-06

    1、海事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船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物权或债权凭证、提单、理货报告、海事报告、货损通知书等;

    2、海事法院对申请人的扣船申请进行审查与批准。海事法院在接到扣船申请后,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扣船条件,并有合理依据,应当批准,并及时裁定扣船。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

    4、释船。在被申请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后,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可的,或申请人撤回了扣船申请的,或者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扣船有误的,应及时发布解除扣押命令。海事法院在裁定准予扣船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 877人看过2024-01-06

    根据《海事诉讼法》第104条至第108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

    (二)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三)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四)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五)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账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 360人看过2024-01-06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0.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
    11.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12.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3.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5.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被选择的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16.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7.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的海事请求权判决、裁定,及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关于海事请求权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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