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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人看过2024-01-06

    有以下的原因,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1、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破产公司的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105人看过2024-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6人看过2024-01-06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

    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应当指的是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

    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

    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

  • 105人看过2024-01-06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章程是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事项出现不一致,如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现变更,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姓名和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应予以变更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这种情况导致的公司章程变更为常态。

  • 103人看过2024-01-06

    一、合并后存续主体不同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标企业则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完成后,b企业的法定地位消失,a企业继续合法存在,并且吸收b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b两个企业新设合并,则a,b企业将不复存在,而是在a,b企业的基础上组成新的c企业。

    二、登记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吸收合并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

    新设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三、债务承担的主体不同

    吸收合并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债务;

    新设合并应由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

  • 101人看过2024-01-06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

    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4、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应依《民法典》(2024.1.1生效)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6、显名投资与实际出资的确权: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7、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后果: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8、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股东对公司清算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下列情形解散或被撤销的,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二,股东合议解散;

    第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不应直接向其主张对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

    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损的,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10、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踪、死亡后的公司清算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变更地址需要带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107人看过2024-01-06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1、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2、发起人书面认足其认购的股份,并缴纳出资,制作招股说明书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3、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与证券经营机构、银行签订签订相关协议,并报证券部门审批后,进行股份发行;4、申请设立登记。
  • 102人看过2024-01-06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102人看过2024-01-06

    企业集资需要满足的条件:

    1、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

    2、目的是为了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生产和经营;

    3、方式是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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