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注销公司不需要法人去现场。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三)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四)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五)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照以下的流程,对企业进行增加股东:1、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增加股东;2、新加入股东和企业签订入股协议;3、修改企业章程;4、向当地的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听证会日期一般是可以变更的。虽然该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举行听证会的日期限制,也没有限制变更听证会日期;但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认为需要变更听证会日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2、制作招股说明书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
3、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
5、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6、公开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7、发起人在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8、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投标是可以用分公司业绩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是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和子公司是有严格区分的,因为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因此总公司投标可以采用分公司的业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