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2人看过2024-01-06

    一、合伙协议的约定变更事由发生

    1、合伙协议应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违约责任、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2、此外,还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约定合伙企业法人的变更事由。比如,可以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搬离合伙企业经营地所在市等事由发生,应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

    二、企业法人变更的法定事由发生

    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主要指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是企业法人变更的常见方式。

    三、全体合伙人同意

    除了上诉两个条件以外,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

  • 107人看过2024-01-06

    个人转让股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三)税率2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2、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 104人看过2024-01-06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八种:

    第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105人看过2024-01-06

    关于股权质押,法院是可以冻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需要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股权质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权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 104人看过2024-01-06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 140人看过2024-01-06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证件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108人看过2024-01-06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怎么备案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10人看过2024-01-06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 116人看过2024-01-06

    一、哪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后的法律责任需要原股东承担?

    首先,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并不能免除其补缴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0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足的股东追偿。”

    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转让中,出让方需要对出资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吗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份后,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8条虽然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尚不能看出受让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但禀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应当由受让方与出让方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并且由于公示公信的原则,受让方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当然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出让方追偿。

    通过以上的回答,相信大家对哪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后的法律责任需要原股东承担已经有了答案。当原股东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转让股权时,其法律责任仍未转移,需要在出资不足及利息的范围之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方与出让方需要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

  • 110人看过2024-01-06

    法人代表不一定是老板。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