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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人看过2024-01-06
    以职工集资作注册资金而丧失法人资格是不合法的,以职工集资为由主张其法人资格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仍具备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5人看过2024-01-06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外第三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103人看过2024-01-06

    一、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有如下:1、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2、有独立的权益;3、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与行政行为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同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二、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05人看过2024-01-06
    股东股东会有以下权利: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 104人看过2024-01-06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应该书面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三十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 103人看过2024-01-06

    代持股份一般可以分红

    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且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则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分红所得的利益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被代持的股份,按照当初代持协议的约定是否需要出资,如果不需要,当然也不存在你所谓的转账行为。如果需要出资,则应当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出资数额和期限进行出资。

  • 106人看过2024-01-06

      破产重整对职工有以下的影响:1、企业破产重整可能导致职工失去在企业工作的机会。2、导致职工不能按时拿到工资,个人的社会保险可能会因为企业破产重整不能及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104人看过2024-01-06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户的条件是因业务经营需要,而业务经营需要包括有经常性零星收入、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等。
  • 103人看过2024-01-06
    公司股东借款,一般不能追加公司为被告。股东与公司是相对独立的个体,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民事责任,由其自己承担。但如果是以公司名义订立的,构成表见代理的,则可以追加公司为被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06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合资、假合作,或为了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或股份;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着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确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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