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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人看过2024-01-06
    可以分为三类:
    1、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3、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主要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通过转让非现金资产、支付现金、承担债务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等交易或者事项获得对其他参与企业的控制权。
  • 138人看过2024-01-06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仅只是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

    1、由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6、公司公章

    7、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 151人看过2024-01-06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

    (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6)(成立董事会的)董事会决议;

    (7)新法定代表人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提交公司董事、监事成员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9)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股派入代表的,提交派入职工代表证明。

    (10)公司代理人证明。

  • 210人看过2024-01-06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

    一、资产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公司消灭。

    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灭。

    二、股权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

    2、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

  • 141人看过2024-01-06

    1、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一般无须政府部门审批。

    4、签订合并协议;

    5、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

    6、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

    7、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或新设章程等。

    8、办理合并的工商登记手续;合并后消灭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 140人看过2024-01-06
    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 182人看过2024-01-06
    (一)赋予公司主动披露的义务;
    当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上的责任。从规制体系来看,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四个层次:一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二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三是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最后一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
    (二)通过《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赋予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依该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知情权请求;
    (三)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47人看过2024-01-06
    1.公司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予以支持。
    2.对于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个人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应认定企业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难以区分,导致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银行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支配的。
    4.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其欠从属公司的债务必须依法清偿;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从属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996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原名称无效,但该名称在变更后一年内不得使用,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212人看过2024-01-06

    吊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不可以担任董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人代表,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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