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59人看过2024-01-09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73人看过2024-01-09

    1、没有。

    2、合伙企业有法人代表,没有法定代表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协议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 139人看过2024-01-09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比如合伙人甲、乙虽然都没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然而在决定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时,甲、乙都有权表示同意或反对。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195人看过2024-01-09

    1、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交易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人数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2个以上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

    4、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5、利润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www.91kaiye.cn)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6、份额出质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7、经营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205人看过2024-01-09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 147人看过2024-01-09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 378人看过2024-01-09

    1、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根据《企业合伙法》第48条规定可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然退伙的类型下,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即为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又名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企业合伙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特殊情况

    《企业合伙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123人看过2024-01-09

    合伙合同载明的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 133人看过2024-01-09

    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 187人看过2024-01-09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比如合伙人A在合伙企业中负责原材料采购并负责对外采购合同的审批及签订,而A在一次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被B发现其可能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B即可提出异议,在B提出异议时,A应当暂停该次采购。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比如合伙人甲、乙虽然都没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然而在决定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时,甲、乙都有权表示同意或反对。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