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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8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企业的注册对资本没有明确要求。

    1、《合伙企业法》仅笼统地规定合伙人有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规定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

    2、合伙企业注重的是合伙人,简单而言就是注重人合,对资本的依赖不是很强,且其中会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并未规定最低注册资本。
  • 133人看过2024-01-09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各国破产法对和解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先行和解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有的国家则由当事人任选是否进行和解,可直接作出破产宣告。
  • 145人看过2024-01-09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195人看过2024-01-09

    一、成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约束。

    二、合伙企业的建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179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当合伙人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时候,合伙人对企业仅仅负有限责任,这时候,与有限公司的股东负有限责任一样。这样就不是合伙企业了,而是有限公司。所以,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时候,该企业应该解散。
  • 134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是期限届满等情形出现都可能导致解散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包括:

    1、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432人看过2024-01-09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是没有限制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是: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 321人看过2024-01-09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人数上限没有限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包括: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伙的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g.入伙与退伙;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i.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需验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165人看过2024-01-09

    合伙制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是两者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 145人看过2024-01-09

    一、不可以。我国的法律规定股东在做出解散时,才可以启动企业的清算程序。企业在经营或运作时,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不足以偿还债务或无法运作时,可以由股东提出解散机制,偿还相关公司的债务,保护这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的清算程序是: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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