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8、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整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整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整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整,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整。
要对公司名下企业进行清算。
(1)清算组应对公司财产进行分类,按照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等类别编制财产清单,核实每一类别项下标明资产的权利人,是否有相应的产权证书(如有,注明产权证号),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等。
(2)清算组应核对公司财产。主要核对公司账面记载的财产与实有财产是否一致,以及现有财产是否都是公司的财产,是否有他人的财产,如有他人财产,应妥善处理,以免在公司清算结束后,财产权利人与公司股东发生纠纷。
合伙公司的清算程序主要是:
1、成立清算组;
2、整理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
3、设立清算账户;
4、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6、处理公司财产;
7、制定清算方案;
8、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9、提交清算报告后办理注销登记。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8、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包括:
1、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