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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人看过2024-01-09

    规定主要有: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5、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 166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现介绍如下: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

  • 153人看过2024-01-09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 136人看过2024-01-09

    区别与联系:

    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3、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4、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 544人看过2024-01-09

    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4、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1、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 189人看过2024-01-09

    中途撤资,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条款处理。

    1、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退伙。非要强行退伙不可的,撤资的合伙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合伙人的一切损失(含已经投资的损失和预期的收益)。对于中途撤资的,是不能要求分红的,可以要求企业退还自己的财产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合伙人人伙自愿,退伙亦应自由。合伙人可声明退伙,若合同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进行。


  • 233人看过2024-01-09
    1、投资人类型:有限合伙至少有1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个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
    2、能否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3、出资的对外转让: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应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通知即可;而有限责任公司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120人看过2024-01-09

    不适用。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70人看过2024-01-09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145人看过2024-01-09

    公司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2、规模不会太大。

    3、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上建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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