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四是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小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因公司倒闭导致社保欠费,公司所欠缴的社保费用劳动者能够要求用公司破产财产优先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二、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1、工商局核名。索取相关申请表格。
2、填写工商局相关表格信息(法人信息、股东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等)。
3、验资,发执照。(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情况下)。
4、持工商营业执照制作印鉴(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5、去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去辖区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情形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依据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册公司需要的手续:
1、工商局核名。索取相关申请表格。
2、填写工商局相关表格信息(法人信息、股东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等)。
3、验资,发执照。(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情况下)。
4、持工商营业执照制作印鉴(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5、去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去辖区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企业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4.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7.其他约定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