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可以,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多少标准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2个(或以上)股的东。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足。
2)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并且一次缴足。
一、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公司减资条件的规定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合同、章程;
(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五)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七)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十)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十一)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验资报告;
(十三)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相关许可;
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
(五)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七)《登记注册委托书》;
(八)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部门批准文件;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其它按变更内容有关事项提交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设立分公司流程是:
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备案手续。
股东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应当对于公司进行赔偿,并对其余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应当尽到忠诚以及勤勉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影响债权人利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