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可以由公章程做出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一般情况: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一)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除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二)解散
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
一、可以,法律没有禁止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会。那么,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和法人。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一人公司在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或该个人借该公司逃脱债务、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要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三、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两者的具体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
(一)出资人数的要求
(二)出资方式要求
(三)注册资金的要求
(四)企业行为依据
(五)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六)企业债务责任承担
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
1、对注册资金的限制:合伙没有法定的最低投资额,而公司却有注册资本要求。
2、公司受到的监管力度比合伙大,如抽逃注册资本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有限公司是人资两合,各方的合作不仅是基于人的合作,而且也是基于资金的合作。而合伙企业却是最明显的人合,是相互信任的人之间的合作。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