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按照以下方式缴纳印花税:
1.税务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2.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小规模:300元/月,(月开票10万以内,年开票额100万以内),一年3600元
一般纳税人,最低标准400元/月,开票金额越大价格越高
代理记账的收费主要看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0申报的话,每月200元,一般纳税人0申报的话,每月300月,如果不是0申报的话,小规模为300元/月,一般纳税人为500元/月,其中代理记账的费用的高低主要看记账报税的凭证的多少。具体收费看公司具体情况。
小规模:300元/月,(月开票10万以内,年开票额100万以内),一年3600元
一般纳税人,最低标准400元/月,开票金额越大价格越高
代理记账的收费主要看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0申报的话,每月200元,一般纳税人0申报的话,每月300月,如果不是0申报的话,小规模为300元/月,一般纳税人为500元/月,其中代理记账的费用的高低主要看记账报税的凭证的多少。具体收费看公司具体情况。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24〕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24〕195号)相关要求的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居民企业。
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小规模:300元/月,(月开票10万以内,年开票额100万以内),一年3600元
一般纳税人,最低标准400元/月,开票金额越大价格越高
代理记账的收费主要看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0申报的话,每月200元,一般纳税人0申报的话,每月300月,如果不是0申报的话,小规模为300元/月,一般纳税人为500元/月,其中代理记账的费用的高低主要看记账报税的凭证的多少。具体收费看公司具体情况。
一、按服务要求收费
不同的服务要求会导致不同的服务收费。例如,小规模企业代理记账费用低于一般纳税人企业。业务量小的公司收费自然会低于业务量大的公司。上海代理记账年费根据服务商的基本情况和需求而定。
1、收费方式;一般代理记账服务所有收费都是按月收费。双方协商沟通时会约定费用按年计费,客户一次性支付缴纳一年的费用。但小编通过了解发现,上海部分代理记账公司按年付费,客户一次性支付缴纳一年费。相对而言,这种年度计算更划算。
2、开票情况;简单来说,客户开票越多,成本就越高。这可以说是影响代理记账收费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税工作比较繁琐,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和代理记账机构的合作成本也是略高于小规模企业的代理记账费用。
比如在上海,小规模代理记账收费标准一般是3000元/年,而对于一般来说纳税人的企业,由于企业业务金额较大和该行业票据量大,记账财务处理时间较长,因此费用较高,一般为5000元/年.
二、受企业纳税人类型影响
就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代理记账比较简单,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工作更复杂。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代理记账费用低于一般纳税人的代理记账,而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费用较高。
三、不同规模的代理记账公司收取不同的费用
部分企业会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上海代理记账服务公司提供服务,此类服务机构收取的费用较高。其实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般规模的服务机构,这样会更合理、更有效的控制成本。现在有些公司会选择个人经营,也就是聘请兼职的财务来解决问题,从而把成本制降到最低。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