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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14
1、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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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14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债权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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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人看过2024-01-14
1、债权不可以出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实物出资。但是债权是不能出资的,必须以实现债权取得款项后以货币形式出资。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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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14
1、解散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自益权的体现。行使公司解散权,应当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第二、如果不解散,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第四、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2、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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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14
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必须经过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2、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纪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洁。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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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14
1、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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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人看过2024-01-14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集设立、幕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幕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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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14
1、 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2、 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3、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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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人看过2024-01-14
1、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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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人看过2024-01-14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定代表登记表》、《董事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股东要加盖该单位公章并由其定代表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非货币式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涉及资产评估应提交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应提交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
9、除述必备文件外应提交打印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员名录各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