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或需承担赔偿责任。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2、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规定以公司是否有完整账册作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否的第一要素。如果公司账册没有保管好,就不可避免地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清算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拍相应民事责任。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大意十看行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外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拍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减少股份,即每股金额不减只是减少股份总额。具体的操作又可以分为消除股份与合并股份。前者指取消一部分股份或特定股份,后者指合并两股或三股以上的股份为一股:
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而减小每股的金额,具体实施可分为免除,发还以及注销三种办法;免除指对尚未缴足股款的股份,免交一部分或其全部欠交的股款:发还指对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发还一部分股款于股东本人;注销是指在公司亏损时,以减少每股金额而抵消股东弥补资本的责任:
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