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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人看过2024-01-13
1、无因管理行为阻却违法性。这是因为虽然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但是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从而阻却了违法性。
2、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因其无因管理行为而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如保管费用、维修费用,这些费用本来应该是受益人付出的,故而管理人享有向受益人主张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3、管理人的给付义务。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
4、管理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自己没有谨慎管理,从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的,应付损害赔偿义务。
5、无因管理有转化为委任的可能性。管理人及时通知被管理人之后,如果被管理人拒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管理人应当停止管理;若被管理人同意管理人进行管理,此时无因管理转化为有因管理,如委托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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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13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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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13
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
被法律所禁止。
3、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4、在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答订建设程施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程建设任各的一部分示给第一人(即分包人)完成,也就是说,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干转包是违法的,在一定条件下分包是合法的,两者的定义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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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人看过2024-01-13
建设工程的发包应遵守的规定: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3、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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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人看过2024-01-13
公司债务产生的必要性有三个方面:
1、生产经营与债务的同步性、
2、吸收债务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公司进行规模的扩张,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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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人看过2024-01-13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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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人看过2024-01-13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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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13
破产障碍又称破产障碍事由,是指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在达到破产界限后,因符合法律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宣告的诸情形。其障碍有:
1、国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
由这三种情形明显可见,破产障碍是对于破产宣告而言的,应当属于消极性和排除性的法律事实。正是因为这些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妨碍着破产宣告的有效做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有的观点认为破产障碍是破产申请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但是,由于在破产开始前破产障碍事由已被破产原因条件吸收,在破产开始之后,又只能作为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或破产宣告的障碍事由,因而,我们认为,破产障碍不是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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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13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时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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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人看过2024-01-13
法定退伙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