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公司股东虚假出资会损害其他守足额出资股东、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要承担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违约责任。
2、补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予以补缴出资,因此,公司或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不足出资。
3、股东权利受限。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是以实际出资为限的,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经公司或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补缴足额出资的,该股东只能在实际出资金额内行使股东权利。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只能在实际出资额内分取红利。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公司股东虚假出资会损害其他守足额出资股东、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要承担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违约责任。
2、补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予以补缴出资,因此,公司或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不足出资。
3、股东权利受限。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是以实际出资为限的,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经公司或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补缴足额出资的,该股东只能在实际出资金额内行使股东权利。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只能在实际出资额内分取红利。
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员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不是股东
2、中国内地居民需有居民身份证
3、港、奥、台及外国人员需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外文及繁体中文需要翻译成简体中文
4、18周岁至今的简历(不能间断)
5、一寸免冠证件照片(黑白均可)
6、同意在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亲笔署名
本质上是一样的
因有限责任公司引起股东人数较少,其全部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会。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其股东人数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多,召开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大会。
无论是股东会还是股东大会,其本质上都一样,都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关,都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有限制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也基本一样。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也都会都按照法律规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具体职权。
对职权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1、执行董事是在董事会的层面发挥作用,职权更务虚,一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人等等。但强势的执行董事也常常会“越权”,一竿子插到底。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
2、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权力的大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执行董事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执行董事的职衔本身。执行董事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力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可能更大。
3、讨论总经理的权力还有值得一提的有意思的一点。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权力的大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
公司的股东撤出来方式有以下几点:
1、转让本人股权;
2、对公司决议提出异议,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3、公司解散后退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