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会议时间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1、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负有公司监督职责,对于董事、经理等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情况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的,应当赋予其提议权
出资不足的情处理:
1、减资
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权的个人,股东享有参加股东会、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当然也要承担股东的义务。自然人股东的法律责任主要包含两点:
一是自然人股东要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举个例子,比如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小明持有公司30%的股权,对于小明而言就应当向公司出资30万元或价值30万元的非货币财产,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完成出资后,财产归属于公司,而小明成为公司股东,持有股权。
二是自然人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利益。自然人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