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58人看过2024-01-14
    1、首先是会议记录,它是反映会议过程和会议结果的;
    2、其次是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这是会议的原始资料,也是会议参加者的记录;
    3、最后是代理出席的资料,最重要的是股东的委托书,它不仅是反映会议情况的,也反映了授权委托的股东与受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有必要加以保存。
  • 135人看过2024-01-14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并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条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1、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尚未募足的。上述情况使公司设立缺乏基本的物资条件,公司自然不能成立。
    2、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时特有的也是必经的程序。创立大会没有按法定期限召开,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使公司机关无法建立,最终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3、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发起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或者不足法定人数、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等情形。

  • 147人看过2024-01-14
    1、底限董事会。仅仅为了满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2、形式董事会。仅具有象征性或名义上的作用,是比较典型的橡皮图章机构。
    3、监督董事会。检查计划、政策、战略的制订、执行情况,评价经理人员的业绩。
    4、决策董事会。参与公司战略目标、计划的制订,并在授权经理人员实施公司战略的时候按照自身的偏好进行干预。
  • 170人看过2024-01-14
    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行使,发包人直接将建设工程折价给承包人。
    2、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共同确认的工程拖欠款和依合同约定委托审结的工程结算价款,工程拖欠款明确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3、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工程欠款,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或直接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
  • 150人看过2024-01-14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由分公司承担直接责任,在分公司财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总公司“兜底”,承担补充责任。
    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35人看过2024-01-14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有限人数。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股东资格。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成立。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所有投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投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音程上签字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组成、产生和职权符合要求。公司组织一般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和经理。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137人看过2024-01-14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415人看过2024-01-14
    1、对应的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268人看过2024-01-14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 147人看过2024-01-14
    1、建设单位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多项工作分别发包给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某一项工作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把单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3、取得群体工程总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不同的单体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单位。此时,总包单位取得建设单位部分职能,成了发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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