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2.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拆解,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5.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6.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由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由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基本流程适用主体: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2)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公告程序: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书》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
(4)营业执照正、副本材料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